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黄海禹诉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

摘要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黄海禹诉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黄海禹诉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

裁判要点 

1.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2.“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3.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购买者退还相应货款,所涉商品及商家由法院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黄海禹以其在淘宝网站上向淘宝商家众鑫干果行购买了10份进口芒果干,每份1000g,单价为65元,合计650元。黄海禹收到上述产品第二天仅少量品尝后,大部分产品未进行食用。现黄海禹以众鑫干果行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众鑫干果行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预包装食品批零兼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海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海禹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禹返还货款650元;二、驳回黄海禹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芒果干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但标签标识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案涉芒果干属于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食品,且该类食品在市场上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其通常均会有正常的认知,故其标签内容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对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案涉芒果干包装上除食品名称外再无生产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其他事项予以标明,已违反上述明确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未经专业检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安全性予以确认有失公允。二、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三、关于黄海禹是否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问题。上述第二款已明确规定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案涉芒果干属于三无食品之情形,且众鑫干果行在网络购物网页上已对案涉芒果干详情进行描述并有食品包装外观图片客观展示,可见黄海禹系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予以大量购买(一次性购买十包),并再次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而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另外,众鑫干果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违法违规销售,其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四、因案涉芒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为法律所禁止销售,故案涉网络购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众鑫干果行因该合同取得650元货款应当返还黄海禹。但如前所述,众鑫干果行与黄海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意义

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购食品也成为多数人的常见购物方式,但网购食品的安全标准因行政部门监管、电商平台审核等方面的漏洞而伴生食品安全问题,亦引发“职业打假人”利用食品安全监管不严产生的漏洞,故意购买标签标识不清、不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谋取高额赔偿的问题。本案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其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回归《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及此类食品买卖的合同效力等方面问题,既有力促进食品消费市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妥善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恶意诉讼牟利现象,有利于兼顾食品安全保障及市场秩序规范。福州中院还就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向淘宝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均得到积极回应。本案入选《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林秀榕、官永琪(承办人)、魏昀;编写人:官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