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房屋租赁热点问题通报暨七则典型案例发布之二:朱某诉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热点问题二:保障房出租。
案例二:
朱先生于2005年3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6月,朱先搬入其另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天通西苑经济适用房在闲置2年后于2013年出租给高先生。出租后,朱先生希望提前将房屋收回,在与高先生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以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租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与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朱先生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中同时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